9月29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等11部门印发《重庆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在拓展社会办医空间、扩大用地供给、推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出台系列支持措施。
拓展社会办医空间
1.医院数量和规模,为社会办医留足发展空间
2.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和短缺专科领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地*府可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提供场地或租金补贴和其他支持*策。
3.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健康体检中心、医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和连锁化、集团化经营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加强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
扩大用地供给
4.各区县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时,本区域医疗设施不足的,要在供地计划中落实并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5.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府划拨、协议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医疗卫生用地使用权,新供医疗卫生用地在出让信息公开披露的合理期限内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
6.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策。
推广*府购买服务
7.制定出台《重庆市*府购买医疗卫生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等。
8.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
落实税收优惠*策
9.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策。社会办医可按规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提高准入审批效率
10.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
11.设置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可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12.优先办理医疗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提高审批效率,增进服务意识。
规范审核评价
13.依法实时受理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变更申请,在法定时间内办结,提高审批效率。
14.支持和医院等级评审。
15.将社会办医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
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
16.*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
医院带动作用
17.鼓励社会办医参与医联体建设。
18.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市、区县两级行*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
19.医院与社会办医共享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服务。
探索医疗机构多种合作模式
20.支医院开展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21.出台社会医院改制重组与合作的管理办法,完善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招拍挂、人员身份转换、无形资产评估等配套*策。
拓展人才服务
22.全面实行医师、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制度。全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制度,推进护士区域注册管理。
23.规范多机构执业医师与主要执业医疗机构聘用(劳动)合同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劳务协议。
24.允许符合条件的在职医务人员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25.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标准,扩大优质医疗护理服务供给。
优化校验服务
26.依法依规校验医疗机构,多机构执业医师可以按实际执业情况纳入所执业医疗机构校验的医师基数。
27.医院分阶段执业登记。
优化职称评审
28.优化医学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
29.允许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参与职称评审。
30.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和社会办医人员。
提升临床服务和学术水平
31.遴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及推进临床服务能力建设时,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并向社会办医适当倾斜。
32.医学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选择不得对医疗机构的性质进行限制。
加大培训力度
33.*府使用财*性资金开展或以卫生健康行*部门名义组织的业务和人才培训,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平等开放。
优化医保管理服务
34.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根据保障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纳入定点。
35.鼓励社会办医保定点机构在市药交平台集中采购或带量采购药品。依法设立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自愿提出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申请。
36.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策开展全面规范清理,调整完善*策,缩短申请等待和审核时间。
支持社会办医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
37.医院试点,制定出台互联网诊疗收费*策和医保支付*策。
38.医院与社会办医按规定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之间通过“互联网+”开展跨区域医疗协作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39.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联合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
40.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办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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