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设立派出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年第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与设立
撤销原重庆市大足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第四税务所、第五税务所,原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原重庆市大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纳税服务中心(第一办税服务厅)、税收风险监控中心、重点税源管理税务所、龙岗税务所、龙水税务所、万古税务所、第二办税服务厅、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税务所、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税务所(以下简称“原设机构”)。
设立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棠香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龙水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万古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双路税务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通桥税务所(以下简称“新设机构”)。
二:启用新的名称
原设机构的行*、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业务印章,以新设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字轨和编号。
三:原设机构效力
原设机构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设派出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依法申请行*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新设机构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申请行*复议的,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复议申请。
五:新设派出机构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
1.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全区范围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和服务工作。
地址及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南路号,-。
2.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全区范围内高风险事项应对工作。
地址及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中路号,-。
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全区范围内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国有投融资、公用事业等行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
地址及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中路号,-。
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棠香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棠香街道、龙岗街道、智凤街道、宝顶镇、中敖镇、三驱镇、铁山镇、高升镇、季家镇、高坪镇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
地址及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中路号,-。
5.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龙水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龙水镇、珠溪镇、石马镇、玉龙镇、宝兴镇、拾万镇、龙石镇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
地址及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幸光路号,-。
6.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万古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万古镇、雍溪镇、回龙镇、古龙镇、国梁镇、金山镇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
地址及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农兴路9号,-。
7.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双路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双路街道、龙滩子街道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
地址及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双北中路号,-。
8.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通桥税务所
工作职责:负责通桥街道、邮亭镇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工作。
地址及重庆市大足区双路街道双北中路号(临时办公地点),43336295。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大足区税务局
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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