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告
年第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规范发票管理秩序,鼓励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年11月18日起,开展“互联网+有奖发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有奖发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试点适用范围
(一)发票范围:年11月18日起,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
(二)抽奖资格人:取得上述发票的个人消费者。
(三)不参加抽奖发票类型:
1.红字普通发票;
2.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代开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委托代开的普通发票不纳入抽奖发票范围,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有关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开的普通发票;
3.用于收购的普通发票;
4.抽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5.走逃(失联)企业、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6.发票兑奖时间超过开票日期30日(自然日)的普通发票。
二、“有奖发票”试点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奖励金额共设六个档次:元、50元、10元、5元、2元、1元。
三、“有奖发票”试点奖金兑付方式
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