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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7 15:38:0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告

年第2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规范发票管理秩序,鼓励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年11月18日起,开展“互联网+有奖发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有奖发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试点适用范围

(一)发票范围:年11月18日起,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的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

(二)抽奖资格人:取得上述发票的个人消费者。

(三)不参加抽奖发票类型:

1.红字普通发票;

2.由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代开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委托代开的普通发票不纳入抽奖发票范围,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有关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开的普通发票;

3.用于收购的普通发票;

4.抽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5.走逃(失联)企业、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6.发票兑奖时间超过开票日期30日(自然日)的普通发票。

二、“有奖发票”试点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奖励金额共设六个档次:元、50元、10元、5元、2元、1元。

三、“有奖发票”试点奖金兑付方式

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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