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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四)税金: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五)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实操层面,还要注意发票的问题:不同地块、不同项目之间基本无法进行成本转移。
7、单位如何划分,类型如何区别国家层面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该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国税发[6]号)
各地实际执行情况:
根据各地相关规定,实务中,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主要确认依据:发改委审批投资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8、土增税中的特殊事项处理-土增预缴大于清算该如何处理
思考:可否避免预缴大于清算的情况发生?
实际清算过程中退税面临的常见问题。
思考:如何处理?
9、土增税中的特殊事项处理-土增税的免税情形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57号》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地方性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9号
三、无偿划转房地产有关规定
(一)同一投资主体划转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调拨)房地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
个人出售住宅免土增税。本文来源:长三角地产百晓生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