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年,重庆市各仲裁机构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件,同比减少2.89%,当期结案率96.7%。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化,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及新模式、新业态、新经济用工不断发展的形势下,行业旧问题与产业新特点并存,传统用工与灵活就业交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现出主体多元、表现多样、请求复合等特点,案件处理难度增大。在“十四五”开局之年,为了更好地推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学法用法守法,进一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氛围,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推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法治保障,重庆市人力社保局筛选出年度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01
廖某某与某影视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自用工开始建立,仅签订劳动合同而无用工行为的,劳动关系未建立。若存在入职前考察的,应当审查入职考察中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劳动管理,考察内容是否是被申请人的经营业务、是否与劳动者工作内容相关。对于仅签订劳动合同而无用工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产生纠纷的,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基本案情
年1年9日,廖某某应聘沙坪坝区某影视公司市场营销总监一职,并在1月9日至11日期间试岗三天,试岗内容是自行寻找客户合作制作某电视台的电视节目。试岗通过后,双方在年1月14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即将春节放假,于是双方将合同起始时间及签订时间均写为1月31日,并约定自该日开始上班。随着新冠疫情爆发,该影视公司停工停产,廖某某也一直在家未到公司工作。年4月28日,该影视公司向廖某某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以廖某某工作调配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后廖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影视公司支付年1月31日至4月27日期间的工资。
仲裁裁决
廖某某试岗三天实际上属于应聘考察,其目的是检验廖某某是否符合入职的基本条件,虽然考察内容属于某影视公司的业务范围,但该公司仅就廖某某的工作结果进行考察,试岗过程中廖某某既无需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劳动管理,也未获取任何工资报酬,不属于用工。廖某某还陈述疫情期间自己居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