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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8 2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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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小伙花万信息费,接手一国企中标的万修路工程。后来,该国企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和投资协议,他自称亏损多万。5月18日,他家人报警称遭到合伙诈骗,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项目现场这名小伙叫赵罡(化名),今年33岁,家住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某小区。他告诉记者,年5月,他通过朋友与一名做信息服务的男子吴某相识。当时吴某告诉他说,重庆某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市*公司)中标了重庆中央公园东侧道路南延伸段一期道路及配套工程,该工程标的额约万元。“后来我们在重庆财富中心见面,吴某说可以把这条信息卖给我,但要收取7%的信息费共万元。”赵罡说,经进一步协商,最终确定信息费是万元。同年7月19日,吴某与赵罡签订《商业合作咨询服务确认协议》,载明吴某为赵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信息收集服务、建筑工程合作伙伴信息收集、建筑工程合作伙伴资质信用甄别、财务咨询、建筑工程有关技术咨询、合作机会信息提供、法律风险提示以及必要之斡旋。随后,赵罡找到朋友罗先生等两人,他们决定接手该工程并做了分工。后来,他们3人签订《个人合作协议》,决定由每人出资万元投资该项目,各占33.3%的股份。罗先生告诉记者,根据事先约定,他曾将万元“买标费”汇入到了吴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年7月26日,他还将大约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汇给了重庆某市*公司。就在支付该履约保证金的当天,重庆某市*公司与赵罡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他工作的起始时间为当天,合同期限自当年7月25日起至该项目完工为止,该公司给他购买社会保险等,他的工作岗位是执行经理。赵罡的劳动合同书记者采访获悉,同年7月,该公司还与赵罡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书》,明确该公司是融资人,赵罡是投资人。该协议称,该公司经公开招标取得该项目施工总承包资格,但该工程项目施工期间需要的资金量较大,为保证该项目持续正常进行,需引进社会资金共同建设。该协议约定,项目所需资金由赵罡全额投资,暂定投资额约为万元,该投资项目为风险投资,赵罡须承担项目亏损风险等,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确定责任期满后,根据最终审定的该工程结算,扣除该工程项目所有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该公司按工程结算金额的2%计提该工程收益后,若出现盈利,则除开赵罡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赵罡的投资效益,若项目亏损,亏损额由赵罡全额承担。赵罡称,当时他们还约定,双方确认投资关系成立后,重庆某市*公司不得和第三方就该项目签订投资协议,或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合同签订后,我们开始施工,前期推进比较顺利。”他说,但令他没有料到的是,年12月19日,重庆某市*公司与重庆一家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全部发包给该劳务公司施工。赵罡曾向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起诉重庆某市*公司,认为该公司与第三方建立了建设合同关系,与他已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要求返还他缴纳的那万元履约保证金。重庆某市*公司辩称,那家劳务公司只是做涉案工程的劳务部分,且是劳务的某一部分施工,与该案退还履约保证金无关。对此,渝北区法院进行开庭审理。赵罡告诉记者,庭审时他提及认为重庆某市*公司是一种严重违规的转包行为,对方为了掩盖这种行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社会保险的缴纳,仅仅是该公司以转包的方式承接案涉工程的需要,应付主管部门的审查。”他认为这份劳动合同无效。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反可以认定这份《劳动合同书》及缴纳社保均是为了其他目的,而非建立劳动关系,“本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重庆某市*公司这种做法是不是一种非法转包行为呢?渝北区法院支持了赵罡的说法。该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那份《投资协议书》实质为重庆某市*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赵罡,“故该《投资协议书》无效。”年7月28日,渝北法院一审宣判称,重庆某市*公司在该判决生效3天内返还赵罡履约保证金约万元。一审宣判后,重庆某市*公司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称渝北区法院认定《投资协议书》为无效协议是错误的,双方之间不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有社保缴纳记录为证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市*公司与赵罡签订的那份《投资协议书》实质为该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赵罡施工,故该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院同时认为,赵罡主张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渝北区法院当初判决返还那笔履约保证金,适用法律错误。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渝北区法院的那份判决。赵罡和合伙人罗先生均称,他们除支付吴某那万元信息费和支付重庆某市*公司约万元履约保证金外,后来还支付了相关人员.3万元劳务费等费用,损失多万元。罗先生说,“我们至今没有一分钱收入,简直是血本无归。”年4月中旬,赵罡向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反映称,重庆某市*公司相关领导为获得非法利益,由吴某出面与他签订相关协议,以信息费名义收取了他万元,在他支付约万元履约保证金后,重庆某市*公司与他签订《投资协议书》,答应将该项目转包给他经营,“为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经营,公司还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书》,聘我为该项目执行经理。”“他们对我实施一系列诈骗后,停了我的工资和社保,于年6月把我赶出了该项目部。”赵罡哽咽着说,“他们利用我初出社会没有多少经验的缺点,给我设计陷阱,诈骗我的钱财,给我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导致我债台高筑生存困难,请求公安机关查清事实。”警方回复年4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回复他说,他反映的重庆某市*公司涉嫌诈骗,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根据相关规定应直接向该局翠云派出所提出,同时将他的诉求转交给该所办理。赵罡说,随后不久,该派出所民警通知他前去作笔录,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5月18日,赵罡的家人拨打报警称,他遭到合伙诈骗。目前,重庆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此事。各方回应:5月18日,吴某对记者介绍说,当初他是通过一个女性朋友介绍与赵罡相识的,当时赵罡获知该信息后打算投资接手该项目。他坦承当时是按7%收的信息费,后来少收了20万,只收了赵罡万元,“这个信息费也叫咨询费,也可以算是居间费。”他说,他不认识重庆某市*公司的人,对方中标的信息是他的上家告诉他的,“我只分了大约20万元,其余的全部支付给了上家。”“5月18日上午,翠云派出所民警通知我去作笔录时,我也是这样说的。”吴某称,这不是卖标也不是转包。但他又称,“重庆某市*公司与赵罡签订的那份《投资协议书》,是为了规避转包风险。”重庆某市*公司的该项目标的额是万元,那么吴某收取万元居间费是否合法合规呢?一建筑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居间费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关于其费用限额,目前我国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双方当事人可自愿协商,但收费标准不能明显超过行业标准,如果超过征税额度必须要交税,否则属违法行为。他说,就建筑行业而言,居间费一般是3%,吴某收取赵罡7%的居间费确实有点高,赵罡在追诉时效期内可以报警协调处理,甚至可以向重庆税务部门反映。对这笔万元的居间费问题,重庆某市*公司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不认识吴某,对此不知情,这个不是转包关系。就赵罡及家人报警的情况,他称他们公司也报了警,目前警方正在调查处理。对其他情况,该负责人没有说,“啪”的一声挂断电话。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工程骗局大揭秘,见到了一定要绕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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