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之反行*垄断公开案例研究报告(-)作者
刘延喜陈麒羽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编辑
笺柒布鲁斯
本文从宏观的视角汇总和梳理了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年12月1日关于反行*垄断的91起行*执法案件以及20起诉讼案件。
目录
1、引言
2、中国反行*垄断案件概况
、图解反行*垄断-行*执法案
4、图解反行*垄断-司法诉讼案
、结语
6、案例数据来源的特别说明
7、案例来源索引
引言
行*垄断,是指行*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与反行*垄断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中国反行*垄断案件概况
通过检索研究和分析,整理获得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年12月1日的反行*垄断公开案例共起,包括行*执法案件91起,诉讼案件2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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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将从不同维度进行分析。
(一)从案件类型角度(二)从案件行业角度医药、建筑施工、保险、燃气、软件系统等行业是高发行业。
(三)从案件地域角度从地域分布,反行*垄断案件涉及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遍布中国的东、西、南、北。其中,广东省有10起案件;北京市有8起案件;山东、江西、安徽分别有7起案件,属于案件数量相对较多的区域。
(四)从案件公布时间角度在《反垄断法》颁布的年,有4起诉讼案件,随后则至年有1起行*执法案件,直至年开始至年则每年均有反行*垄断案件。
其中,反行*垄断案件在、年的数量较多。尤其在行*执法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年结案并公示的行*执法案件较为集中,分别有8起、0起。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这与国务院在年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有关。该意见强调尊重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府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此后亦更为重视对行*垄断案件的查处及公告。
(五)从行*垄断实施主体角度1.行*垄断实施主体的分类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行*垄断行为的主体包括行*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起反行*垄断案件中,行*垄断实施主体涉及行*机关的有起,占比9%;涉及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起,占比%。
2、行*垄断实施主体的行*级别对公开的行*执法案件进行统计,发现行*垄断实施主体的行*级别分布在“区/县级”、“市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分别占比22%、9%、19%。
、行*垄断实施主体的职能分布行*垄断实施主体,包括通过*府名义、多个*府部门联合、单一*府部门作为主体而作出行*垄断行为。
二、图解反行*垄断-行*执法案
如上所述,我国《反垄断法》自年实施至今,共查处滥用行*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行*垄断-行*执法案件共91起。
以下将从案件线索来源、反垄断执法机构、行*垄断行为类型、是否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处理结果、整改措施六方面进行分析。
(一)案件线索来源对上述91起反行*垄断-行*执法案进行分析,笔者将案件来源分为4类:
反垄断执法机构内部发现40起;公众(单位和个人)举报40起;公平竞争审查发现起;媒体报道2起。(二)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年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改革之前,反行*垄断案件主要由国家及省级的发改委进行查处,亦有少量案件是由省级工商行*局查处的。在“三合一”改革之后,查处行*垄断的职能集中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行*垄断行为类型根据学界的观点①,以行*垄断针对的对象是否具有特定性为标准,将行*垄断分为具体行*垄断与抽象行*垄断,具体行*垄断是通过具体行*行为实现的,针对某一具体的经营者;抽象行*垄断是以制定和发布规章、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为手段实施的垄断行为。为方便了解91起案件行*垄断行为的类型及其具体表现,笔者汇总了以下数据、并梳理了部分案件的案情:(四)是否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通知/文件在91起行*执法案中,有68起案件涉及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通知/文件/会议纪要,占比7%;未制定的案件有2起,占比2%。事实上,由于抽象的行*垄断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其危害性比具体行*垄断更大。(五)处理/处罚结果值得